為新交所上市公司提供的專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服務

自2016年起,新加坡交易所(「新交所」)要求所有上市發行人必須編制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根據《上市規則》第711A條及第711B條,該報告必須涵蓋六大主要內容:重大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因素;氣候相關披露;政策、實踐和績效;目標;可持續發展報告框架;以及董事會聲明和可持續發展實踐相關的管治架構。

新加坡已採取氣候優先及分階段的策略,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可持續披露準則》納入新交所的可持續發展報告要求中。

目前氣候披露報告的時間線

於以下日期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

適用要求

2025年1月1日 所有上市發行人必須披露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STI成分股發行人亦須提供IFRS S2號所要求的其他氣候相關資訊披露,並符合IFRS S1號適用的氣候相關規例。
2026年1月1日 STI成分股發行人必須披露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量。所有上市發行人亦必須強制披露其他主要內容。
2028年1月1日 市值達10億新加坡元或以上的非STI成分股發行人,必須提供其他ISSB的氣候相關資訊披露。
2029年1月1日 上市公司必須就其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取得外部有限保證。
2030年1月1日 所有其他上市發行人必須提供其他ISSB的氣候相關資訊披露。

就非STI成分股發行人而言,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要求將會另行通知,目前依然屬於自願性質。

若發行人於2025年6月30日當日屬於STI成分股,即使其後不再屬於STI成分股,該發行人依然會被視為STI成分股發行人,並須遵守以上規定。10億新加坡元的市值門檻一般以2025年6月30日收市時為評估基準,而該日期後上市的發行人則可採用特別的時間規定。

最新更新

新加坡可持續披露準則草案

2026年7月27日,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監管局(「ACRA」)就新加坡可持續披露準則草案展開公眾諮詢。

該草案提議將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SFRS)S2號列為一份獨立的強制性氣候資訊披露準則,當中涵蓋SFRS S1號內與氣候相關的要求,而SFRS S1號更廣泛的可持續相關披露則依然屬於自願性質。該草案亦提議相關發行人必須作出遵守SFRS S2號的明確聲明。

諮詢期將於2026年10月25日截止。該草案目前尚未成為有效規定,而在相關準則及監管規例修訂確定前,企業應繼續遵循現行的新交所《上市規則》及《應用指引7.6》。

新交所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主要內容

可持續發展報告必須涵蓋以下主要內容:

  • 重大ESG因素識別與業務及其主要利益相關者相關的重大ESG因素,並說明選擇該等因素的原因及流程。

  • 氣候相關披露:遵照新交所《應用指引6》所載的要求及實施時間表,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這包括自2025財政年度起,所有上市發行人必須強制披露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遵守IFRS S2號的適用要求及IFRS S1的氣候相關規例。

  • 政策、實踐和績效提供與已識別的重大ESG因素相關之政策、實踐和績效的描述性及量化資訊。

  • 目標針對每個重大的ESG因素制定來年的目標,當中亦應考量明確界定的短期、中期及長期之時間維度。

  • 可持續發展報告框架選擇一個或多個適當的報告框架,並解釋選擇的原因及其應用範圍。

  • 董事會聲明包含董事會聲明,確認董事會已於業務及策略方面考量可持續發展議題、確定重大ESG因素,並監督該等因素的管理及與監察工作。該報告亦應說明董事會及管理層在可持續發展管治方面的角色。

內部審核及外部保證

發行人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流程必須包括內部審核,而內部審核應以發行人現有的管治架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系統為基礎,一般由內部審計職能部門進行,並可能涉及風險管理、可持續發展及其他專業的職能部門。

在強制性外部保證生效前,發行人可自願就其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委聘獨立外部保證機構進行驗證。根據新加坡氣候披露報告及保證路線圖,上市公司將2029財政年度起,必須就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取得外部有限保證

發行人應遵照獲認可的保證標準進行外部保證,其中可能包括ISAE 3000、ISSA 5000、ISAE 3410、SSAE 3000、SSAE 3410、AA1000保證標準或相關ISO標準。

若發行人已取得外部保證,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應披露所涵蓋的範圍、外部保證機構的身份、所採用的保證標準、所取得的保證等級以及主要調查結果。

大型非上市公司

除獲豁免外,否則年度收入至少達10億新加坡元且總資產至少達5億新加坡元的大型非上市公司,自2030財政年度起將必須依據ISSB的準則披露氣候相關資訊,包括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

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在另行通知前依然屬於自願性質。自2032財政年度起,範圍一及範圍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則必須進行外部有限保證。

若企業的業務活動已包含在其母公司公開的氣候披露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中,而該報告按適用的ISSB準則或同等報告標準編制,該企業則可符合豁免資格。

發行

發行人必須每年發布其可持續發展報告。202611日起,可持續發展報告一般而言必須與年度報告同時發布

作為過渡性措施,若發行人已對其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外部保證,發行人可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發布該報告。若可持續發展報告於年度報告刊載後發布,發行人則必須於年度報告中加入可持續發展報告的摘要。

可持續發展報告可載於年度報告中,或以獨立報告形式發布。無論所選擇的形式,可持續發展報告均應刊登於SGXNet及發行人的公司網站以供查閱。

勤創永續GreenCo提供哪些協助

為何選擇勤創永續GreenCo

鑑於遵循新交所已優化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之複雜性及所需資源,企業務必充分了解並妥善編制可持續發展報告,尤其是最受影響的行業。作為專業的ESG顧問公司,勤創永續GreenCo在協助不同企業編制ESG報告方面擁有豐富經驗,並具備提供上述服務的能力。

我們亦能協助企業建立持續改善ESG實踐和報告的框架,包括制定監察機制、追蹤達標進度,以及提議策略以提升未來的ESG報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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