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將來必然會覆蓋大部分城市,出行直接面對的是成千上萬的百姓,而且需要在不同的氣候環境和地理條件下長年累月地運行;還可能面臨突發情況,需要通過長期運營實踐方能掌握行業規律和穩定運行的方法。這些都對運營商的資質提出要求。比如,出現沙塵暴誰來負責車輛的清潔?雪天路滑摔傷了是誰的責任?春節或者長假的時候誰來維護車輛的擺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基於屢屢發生的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傷亡事故,共享單車公司如何做到杜絕此類事件發生?一旦發生大規模傳染病誰來負責消毒?對於技術性創業公司來說,這些社會問題都不是他們擅長思考和應對的。但是交通最重要的考量是安全,任何涉及安全的問題都絕對是問題,都必須分清權利和義務,一旦出現問題就要問責。
從規避金融風險的角度也非常有必要進行監管。共享單車向用戶收取的押金,抵押物不是某一輛單車,而是某一個時段的某一輛單車。因此,在共享單車公司裡沉澱了大量的押金,卻沒有對應的完整的抵押物。更重要的是,初創企業往往偏重於冒險和擴張,在公司治理、規避風險方面有所不足,一個近在眼前的教訓就是樂視。對這些巨額押金該怎樣托管應該盡早進行規範。今年1~6月,中國針對初創企業的投資比去年同期減少一半,從去年的1670億元驟降至830多億元。共享單車也出現了因資金鏈斷裂而被迫退出市場的個案。從確保押金安全的角度來說,施行准入制也是一個穩妥的選擇。
面對白熱化的競爭,共享單車企業目前的做法是試圖進入上游,壟斷供應鏈以形成競爭壁壘。如果整個行業到最後被一到兩家公司壟斷,很有可能像打車市場那樣出現一家壟斷的格局,消費者只能任憑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恣意提價。
如果不設立准入機制、不給運營商發放牌照監督其合規運營,其後果就是野蠻投放,無序競爭。但是,施行准入制之後,如果不制訂相應的管理條例約束運營商的運營效率,只靠企業的自我約束和社會自治,是一種空想式的做法,也不會全面徹底地改善共享單車的亂像。因此,應該雙管齊下,在實行准入制,發放運營牌照的同時,出台相關的管理條例對運營商的運營範圍做出界定。制訂條例的原則應該是既要鼓勵人們負責任地使用城市路權,同時又要給創新留出一定的空間。條例的內容應該包括安全規範、停放規則、運營守則和最高/最低投放量等。為什麼要對投放量做出規定?這樣做現實嗎?答案是肯定的。各個地方政府完全可以根據常駐人口數量和滲透率測算出其單車的需求量。